因工作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经研究决定,任命黄滢同志为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;同时根据《法官助理、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》(组通字[2016]36号)的规定和要求,确定黄滢同志为五级检察官助理。